给中国行业商协会的六点建议
1.依法规范行业商协会,明确行业商协会的地位和权能
依法设置并规范行业商协会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目前,我国有关行业商协会方面的专门立法或政策十分有限,而且现有的一些规定比较笼统,内容比较滞后,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很不适应。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行业商协会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行业商协会的主要权能是围绕本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或立法建议;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统计、分析、研究和发布行业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制定行规行约等。
2.转变政府职能,为行业商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行业商协会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其活动范围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明确行业商协会的职能、权责,使政府与行业商协会分开、分离,使行业商协会真正按照社团法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当然,在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行业商协会要有大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有利于行业商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使行业商协会尽快享有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优惠政策。
3.改革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实现行业商协会自立、自主、自养、自强
我国对行业商协会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双重管理,例如原政府有关部门下属的一些行业商协会;
另一种是由民政部门登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联系的单一管理体制。
这两种方式都容易使作为中介组织的行业商协会带有行政色彩,产生部门归属倾向,使行业商协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从而失去自己的独立地位,无法充分代表和表达商协会会员的利益和需要,不利于行业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从行业商协会长远发展来看,必须从政府部门主导设立向行业自主设立转变,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组织向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转变,从挂靠政府部门向社会自主发展,从对商协会会员的行政指导型向市场服务型转变,尽快实现“自立、自主、自养、自强”。
4.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等多方面和多层次服务是行业商协会的一项基本职能。
例如,在外国,大多由行业商协会牵头或协助企业进行反倾销之类的起诉、应诉,行业商协会在解决企业的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协会为会员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各种有用的信息,组织商协会会员开展信息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通过编发有关行业报刊、资料、产品目录、采购手册,召开成果发布会、技术交流会,举办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方式方法,积极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的桥梁作用,保证会员同政府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一方面,行业商协会要敢于和善于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的需要和诉求,提高相关行业在政府和社会上的影响力,扩大商协会工作的覆盖面,为会员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将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会员,为其决策提供正确的政策依据。
5.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在发达国家,行业商协会在协调会员利益和关系,制定经济立法,规划行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确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等方面都具有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行业商协会的这一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因此,要根据行业实际,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通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或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断规范行业及会员行为,为行业发展提供标准和依据。
同时,采取协调、协作、协商、协同等方式方法,争取广大会员对行业商协会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努力推进行业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树立行业商协会的良好形象。
6.加强行业商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行业商协会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其活动范围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明确行业商协会的职能、权责,使政府与行业商协会分开、分离,使行业商协会真正按照社团法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当然,在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不是很到位的情况下,行业商协会要有大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有利于行业商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使行业商协会尽快享有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