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业联合会章程
(2024年 1 月 16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矿业联合会是由安徽省涉矿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协作、服务、共享,即团结全体安徽省涉矿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涉矿企事业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致力于安徽省矿产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安徽省矿业联合会党支部(或党委),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合肥市蜀山区摩尔广场 7 栋 m f。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 九游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九游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党建引领,发挥联合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宣传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会员企业抓好党建工作。
(二)在做好为政府服务、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的同时,注重矿业行业影响国家大政方针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共性问题上,及时向政府反映矿业行业的呼声,把参与政府决策制定的咨询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协同性,为政府正确决策和立法提供支持。
(三)协助矿业主管部门和矿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产业结构,举办矿业技术、经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训。组织参观、考察,交流国内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开展学术交流。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矿产企业调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矿业企事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矿业企业排忧解难,尤其在发生不可抗力灾难时组织全行业力量以给予人力、财力、技术救助。
(五)开展矿业信息发布与交流,开办会刊、网站,开展资源评估、人才交流、合资、合作,组建矿业权、矿产品交易信息网络,举办矿产品展销会,提高我省矿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占有率。
(六)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或授权下,履行委托职能。组织开展行检、行评等活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或参与制定省内矿业界行规行约和产品质量标准。提高企业素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加强与矿业主管部门及兄弟协会和学术团体的联系,积极组织横向交流,研究探讨矿业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及解决办法,推广国内外有关矿业发展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促进我省矿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参与国际竞争。
(八)做好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矿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的政策法律咨询、科技咨询、投融资咨询以及技术转让,科技开发、矿产权代理转让、合作、办证、拍卖等服务工作。
(九)搞好联合会自身建设,深化联合会改革,加强自律,依法维护联合会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联合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和途径。
(十)联合会在条件成熟时将建立由会员自愿参股组成的联合投资体,参与国内外优质、大型矿业投资,提升联合会和投资企业在国内外的综合影响力和社会竞争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联合会章程,有申请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二)会员应是安徽省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贸易、利用、管理、科研、工程技术、投融资、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取联合会拥有和掌握的科技创新、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和人才交流等最新信息资料。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联合会提出帮助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其他决议,也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和完善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的事项 。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不含秘书长】。
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不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执行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联合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管理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联合会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九游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九游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九游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九游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本会及会员投资的经营性公司,按照国家《公司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本会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 年1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